2016-03-18 16:15:44 来源: 本站
风 险 提 示
(一)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并带来以下后果:
1、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2、搜查、拘传、罚款、拘留;
3、向公安、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文书限制出境、股权变更、信贷等相关权利;
4、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进行高额消费;
5、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的公告、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仓储、保管、租赁、运输等费用;
6、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技术支持: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